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20119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节录)
(1992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本办法所称的需安置的多余农业人口系指:男性十六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十六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能够就业的劳动力和男性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五周岁不能就业的养老人员。
需安置的多余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果园、精养鱼塘等,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实有耕地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