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21015
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节录)
(1992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男性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的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