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50106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节录)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六条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五年,其中缴费年限满五年的。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前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