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表部门: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31229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2月2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八、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其保险金由企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的计算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照所在地国有企业缴纳比例缴纳,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按1%的比例缴纳;退休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伤、医疗、丧葬、抚恤以及女职工生育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