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江苏省第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929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节录)
(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或者酗酒后入场;
(二)进行低级、色情的表演;
(三)起哄闹事、斗殴、赌博、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活动;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