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表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22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节录)
(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女职工超过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女职工委员。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