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31109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现发布《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1993年11月9日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节录)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户口在农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劳力,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劳力,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外,都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