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80723
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得辞退职工: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女职工生育等带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