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
发表部门: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80126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节录)
(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给予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