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发表部门: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0819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节录)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失业职工的以下开支:
(三)妇女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失业女职工,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救济金的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