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50615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节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职工多余而无法安排时,可以辞退多余的职工,但必须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并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辞退职工,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得辞退:
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疗养期间的;
因病治疗期间的;
怀孕和产假期间的。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发给职工劳保用品和特殊工种的保健食品,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中毒、伤害事故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关和宁波市总工会,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