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议
发表部门: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52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节录)
(1993年12月17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
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会发现企业经营者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经营者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经营者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严禁对女职工进行歧视、侮辱、摧残、迫害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