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52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5月27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节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计划生育手术期的;
(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