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309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4]07号)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3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节录)

第二章 农民负担的内容
第十条 农民承担的劳务包括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农村义务工,承担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对因病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不得强制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以当地劳动力价格计算代劳金。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劳动力是指男性18至55周岁、女性18至50周岁的农民。但经有关机关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