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000703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节录)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台胞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
……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包括:法定节日、公休日和探亲、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女工劳保等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