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法
发表部门: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715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法(节录)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福利待遇、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