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60718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节录)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对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四)造成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