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发表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61226
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