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81012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
疗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本
办法第十六条(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