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表部门: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1203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
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人数由街
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和青年。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有人
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
较少的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