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发表部门: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公安局 发表日期:19830319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情况略)
为了进一步把工读学校办好,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二、关于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出路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三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经教育
仍不悔改,被原校开除学籍或准备开除学籍,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条件的中
学生〔包括那些已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以及有学不上长期漂流在社会上并有违法
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十六周岁以下(含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要男、女兼收。
工读学校招生要实行半强制措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
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工读学校招生除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进行两次外,平时还可分散进行。招生时
,以公安派出所管区划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管区内各中学、居委会对招生对
象进行调查摸底和初步审定。需送工读学校的由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审批。
凡经批准入学的对象,学校、派出所和居委会要反复深入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并
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家长所在单位,动员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主动送子女入学
,并将户口、粮食关系转入工读学校,不得再给其子女安排工作(包括临时工作)
,已经安排的要一律退回。
经反复动员仍拒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可对学生进行传唤教育直至拘传,促其入
学。并由派出所将其户口、粮食关系直接转入工读学校。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应负责
对家长进行教育,责令其送子女入学。对那些拒绝接受教育并纵容子女不入学的家
长,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入学后擅自逃离的学生,经学
校进行教育仍不返校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拘传,促其返校,不准在社会上漂流。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家长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
助学金。无故拖欠伙食费的,工读学校应通知其家长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责令其
家长按时交费。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学习二年(或二年以上),认识并改正了过去的违法犯罪行
为,并具有一定抵制犯罪诱因的能力,遵纪守法,所学文化课成绩及格,应允许毕
业,发给工读学校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由班主任写出评语,
学校写出鉴定,毕业时随同本人档案转走,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原档案材料由工读学
校保存。
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安排,应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对
待,可以参军、升学或就业(包括参加招工考核),不得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可以直接升入本校职业班或职业高中,在职业班(
职业高中)毕业后发给职业班(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各对口单位要积极择优录用
。
在工读学校读满二年以后,进步显著,学习成绩良好,年龄较小的学生,经区
教育局批准可以重新分配到普通中学继续学习。
对一时未能升学、就业的工读学校毕业生,所在街道、派出所要做好思想教育
工作。如学生自愿留在工读学校继续学习等待安置的,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予同
意。
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公安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九日京政发〔1983〕48号文件批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