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发表部门: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 发表日期:19841009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保证医疗、急救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是输血工作
的重要改革。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对开展公民义务献血工
作, 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 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 是精神文明的
标志之一,献血者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凡本市公民(包括驻京部队),男十八至
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
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京政办发[1984]13
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