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表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表日期:19850622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
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 安排生产、 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
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五)负责对所属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的教育; 总结推广
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七)接到劳动 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认真处理

(八)领导编制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组织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
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九)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审
查重大伤亡事故书面报告和追查企业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分意见。
(十)负责检查本系统范围内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厂长(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对保
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研究一次安全
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 制定解决办法。在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
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
(四)领导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
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文明生产。
(五)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
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
善解决问题。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
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
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对职工,尤其是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
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做好本单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 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
企业的有关制度。对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
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每月至少认真
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
行生产。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
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在其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
全教育。
(四)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并负责现场指挥。
(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
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
惩意见。
(七)做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北京市劳动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京政发〔1985〕9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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