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5072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开发区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市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对女
工实行特殊保健。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对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经过
培训不能适应要求、 也不宜改变工种的职工, 可以辞退。辞退职工应报开发区劳
动管理部门备案。
职工因工伤和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或者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
期间,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产假期间,不得辞退。
企业辞退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辞退补偿金。具体
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