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发表部门:天津市人民常委会 发表日期:19870918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
市人民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当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需要临时增加
劳动时间,应当事先征得合营企业工会的同意。
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