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90124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
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