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表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303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
一月二十八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赫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的原则,可自行制定公布招工简章,自主确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
、数量。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和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企业从所在同一城市中招工,不受城市内部区划限制。企业招工,在同等条件
下,要优先招收录用我区的少数民族公民;在招工中,除特殊行业外,对妇女不得
拒绝招收。
企业自主确定用工形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自主确定定员、定额,实行合理劳动组合。企业为安排富余人员开办的第
三产业,享受城镇待业青年办经济实体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开除职工。
职工有权依法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辞职。对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和开除的职工,由待业保险机构依法发给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提供转业训练和再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
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
制度。
切实加强各种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准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