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11219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本市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
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乡(镇)、村应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
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
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人数、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对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相应劳动量的单位,区、县绿化委
员会可安排它们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对既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
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应由本地区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收缴义务植树
绿化费。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经常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管护质量和树木成活情
况,每年年底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