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2081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
《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
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本市直接选举的实践经验和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
4次会议已制定、颁布《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
情况,决定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