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61030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8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三条 观众、游客和顾客在公共场所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
觉遵守《观众须知》、《游客须知》、《顾客须知》等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
;不得起哄,不得向场内、舞台抛掷杂物和作出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严禁寻衅滋
事、斗殴、酗酒、赌博、贩卖票证和侮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