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80126
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1988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
工作的积极分子。地区治安联防队员由单位、地区推荐或从退休男职工中招聘,并
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
以内,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内。聘用时应签订合约。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员一般由有关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每半年轮换一次,经单位
和本人同意也可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