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民兵工作条例》细则
发表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 发表日期:19911130
上海市实施《民兵工作条例》细则
(1991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发布)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乡、镇
、场编基干民兵营(连),行政村编民兵连和基干民兵排(班);企业事业单位、
街道根据人数多少,编民兵排、连、营、团和基干民兵班、排、连、营。
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为便于活动和训练,编组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以行政
村、企事业单位单独编班或排。女民兵人数以区、县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
的10左右。女青年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沿海乡、镇可适当多编。
第十四条 民兵连以上的组织,军政干部一般各配一正一副。女民兵较多的单
位,可增配一名女民兵干部。企事业单位的民兵组织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本单位负责人兼任。行政村专职民兵连
(营)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岁;授予荣誉称号或有突出贡献的民兵干部和兼
职干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