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发表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80812
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职工招用、调动(流动)、辞退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予以辞退:
(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四)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下列休假应给予安排:
(一)探亲假;
(二)直系亲属丧假;
(三)婚假;
(四)女职工产假及晚育假和独生子女优待假;
(五)施行节育手术假;
(六)年休假。
)、(五)、(六)项按广东省或特区所在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