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发表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880205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满十八
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女工的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
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