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40714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节录)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四日福建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特区企业职工休假日和假期工资为: 公休日 每周一天
法定节日 有薪七天,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
婚假 有薪三天
女职工产假 有薪产假不少于五十六天。
病假 全年累计不满十三天的工资照发,十三到二十四天的分别按工龄十年以下、十至十五年、超过十五年,发给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
年休假、直系亲属丧假、超过二十四天的病假等假期和工资,由企业规定。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规定解雇职工,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企业工会和特区劳动服务公司。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产假期间,均不得解雇。
特区企业职工在合同期间被解雇或在合同期满时被辞退,由企业根据该职工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和离职前半年平均月工资,发给补偿金。
补偿金发放标准:工作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第十七条 特区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厦门市劳动局有权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