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划生育
发表部门: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70620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2、“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