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617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节录)
(1994年5月27日 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7日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职业介绍。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四)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介绍活动。
第三章 择业求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居住期限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