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发表日期:19941013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节录)
(1994年10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八条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关闭时,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女职工在产假期的待遇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待遇所需费用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金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负担的保险费用在清理企业财产时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