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421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节录)

第十二条 聘请的督学除具备专职督学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离休或退休;
(二)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曾担任过处级(区、市级聘请的督学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二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且在当地具有较高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