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招聘职工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823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青岛市企业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企业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节录)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接收退出现役军人的第一次就业。
除不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外,企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和条件。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招聘职工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使用童工、拒绝接收退役军人和招聘中歧视妇女、残疾人,以及不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