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823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节录)

第十四条 招聘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持下列证明、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申领《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务工许可证》):
(一)批准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动合同;
(三)已招聘外来劳动力的身份证、计划生育审检证(育龄妇女)、健康证明。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办理《务工许可证》。
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