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表日期:19940413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政[1994]32号)

《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节录)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演出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色情表演;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