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民献血管理条例
发表部门: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428
河南省公民献血管理条例(节录)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七条 凡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条件的,均应履行献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