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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发表部门: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70725
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节录)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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