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决议
发表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223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决议
(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节录)
(1993年10月22日市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二章 收容
第十一条 市收容遣送站必要时可对被收容遣送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对女性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进行遵纪守法和劳动光荣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者参加生产劳动。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侮辱、打骂、体罚和虐待被收容遣送人员;
(二)不得敲诈勒索、侵吞、克扣被收容遣送人员的财物和生活用品;
(三)不得非法检查、扣押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申诉、控告材料和信件;
(四)不得任用被收容遣送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五)不得差遣被收容遣送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六)不得调戏女性被收容人员。
第十四条 市收容遣送站应按规定标准安排被收容遗送人员的生活,配备必需的生活和卫生防疫设施;对有疾病的,应当予以治疗;对老、弱、病、残和儿童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 遣送
第二十四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下列被收容人员予以遣送:
(一)社会救济对象;
(二)无人认领的未成年人和妇女;
(三)应来站认领而未认领的;
(四)其他不遣送不能返回原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