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930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节录)

第五章 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实行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并逐步实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等保险制度。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并按期向当地县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省直在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分别向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和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缴纳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