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
发表部门: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0428
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节录)
(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收容
第十条 收容遣送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收容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对女性收容对象的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按被收容人员性别安排分室居住。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患精神病的和智力残疾的,应当与其他被收容人员分室居住。
第十七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被收容人员的生活;对老幼病残者和孕妇应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