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发表部门: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51226
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节录)
(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农村开展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推行科学接生,普及住院分娩;搞好婚前健康检查、孕产妇定期检查访视和婴儿常病的防治服务;无偿为农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母婴保健指导。
第十九条 对从事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县乡两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对村卫生室(所)从事预防保健的人员由举办单位给予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