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
发表部门: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60428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节录)
(1986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女工的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制度。女工较多的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
第十九条 不许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在妊娠期、哺乳期从事严重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