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发表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199409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节录)
(粤府[1994]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的劳动合同制综合改革工作,1991年在佛山、茂名等市、县进行试点,1993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陆续铺开。为了进一步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十、对老、弱、病、残职工及女职工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可视情况免于应知考核),应优先安排上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也应由企业另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安排;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后,参加社会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